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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行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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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
2019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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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里窗外(39)连载

39.从死缓到无罪  

在九十年代前后的安义,有一位名噪一时的民营企业家名叫涂景新。在安义人刚刚外出做铝合金的时候,涂景新已经是千万富翁了。不过,这位千万富翁经历了从死缓到无罪释放的悲喜戏。

涂景新的悲喜戏是从江西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开始的。

2007年1月5日,春天还像过冬的虫子一样爬在树枝上沉沉地睡着懒觉,温暖的阳光却从树枝间洒向了大地。这一天,南昌市八一广场西侧的江西省展览中心门前,像往常一样车水马龙,人来人往,一派繁华兴盛的景象。

然而,这繁华兴盛却早已不再属于“新大地”公司了,当年国内四大著名IT卖场之一的名号也早已被雨打风吹去了。“新大地”公司租赁江西省展览中心场地经营IT产品长达13年之久。

提起“新大地”公司,在南昌可是无人不知,没人不晓,它不仅是江西省最大的电脑及其配件和数码产品的集散地,而且无形资产达到数千万元,名声享誉赣鄱大地。

2006年7月,在展览中心挂了13年的“新大地”公司的招牌突然被摘了下来,取而代之的是“江西东方电脑城”,而“江西东方电脑城”经营的也是电脑、数码、通讯类产品。从那以后,“新大地” 公司就开始渐渐淡出了南昌人的视线,退出了IT的舞台。

 生意兴隆,前景一路看好的“新大地” 公司为什么会在一夜之间突然消失呢?其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玄机呢?

涂景新创业是从推销安义的纺织配件起步的。1989年,当安义人开始外出做木头门窗、烤鸭的时候,涂景新却独辟蹊径前往了碧波环绕的海南,并与国有企业海南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

 1992年,涂景新以海机设的名义在江西南昌分期付款买房,建立了自己的机械设备市场。当年年底,信息灵通的涂景新得到了一个十分兴奋的消息:江西省展览中心因长期闲置,拟对外招商出租。

对这个项目,涂景新产生了极大的兴趣,并想租下它成立“新大地”公司,虽然当时的涂景新已是安义知名的个体老板,但要拿下这个工程至少需要投入近千万元,不借助贷款,凭他个人的实力,显然是有些力不从心的。但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涂景新的个体户身份却无法从金融机构贷到这笔款。

“怎么办?”思来想去,海机设进入了涂景新的视野。期间,涂景新将江西省农行信托部的经理介绍给了海机设的负责人,申明江西省农行愿为其贷款,条件是需要认购江西省农行信托300万元股权,并指定要用涂景新刚买下的南昌市渊明北路的房产抵押给江南信托。

那时的海机设经营也已经非常困难。经双方约定:海机设不出资不派人管理,只出具相关资信证明,并适当收取管理费;新大地公司成立后由涂景新独立出资经营、管理,适当交给海机设管理费。

于是,“新大地”公司作为海机设在江西的下属单位正式注册,与此同时,涂景新成为了海机设的聘用制干部,担任新大地公司的总经理和法人代表,海机设则提供注册资金168万元的“资信证明”。

1993年2月6日,海机设承包江西省展览中心展厅2万平方米展馆开发为商业市场,租赁合作期为13年,即从1993年1月1日到2006年6月30日,改造出租。当年3月27日,海机设向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江南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装修改造。同年4月10日,经江西省工商局批准,新大地公司成立,公司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代表为涂景新。

新大地公司租赁展览中心场地后,瞄准了当时江西空白的IT产品市场,开张营业后,生意一直如日中天,甚至被当时坊间形容为日进斗金,成为了名噪南北的电脑城,涂景新也由此成为了南昌响当当的商界翘楚。当时,红极一时的涂景新还被选为江西省工商联第七届常委、江西省政协委员。

新大地公司的这种挂靠行为,是当时中国民营企业发展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人们称这种企业为“红帽子”企业。

随着1994年《公司法》颁布实施和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全国有许多挂靠的企业纷纷抓住机遇,办理手续明确产权。遗憾的是,头脑一直精明的涂景新,并没有抓住这次摘帽脱钩的机遇,及时办理脱钩手续,导致了日后的变故,为自己的人生埋下了深深的“祸根”。

在挂靠后,新大地公司的法律顾问曾多次向涂景新提出尽快明晰产权、与海南方面脱钩的意见,但未被及时采纳。直到1999年1月,新大地公司才与海机设协商“脱钩”。

涂景新在与海机设谈判脱钩事宜时,同意支付海机设33万元作为补偿,并在江西省工商局办理了变更手续,恢复了企业的私有性质。

然而,就在双方脱钩的10个月后,海机设进行了领导班子调整,新上任的总经理新官不理旧事,否定前任经理办理的脱钩手续,海南省纪检、监察部门在立案查处该公司总经理黄智忠的同时,也把涂景新作为连带对象一并列入查处。

新大地公司当时生意兴隆时,月纯利润可达130万之多,受利益的驱动,海机设新任领导班子称原班子签订的脱钩《协议书》为非法的无效协议,希望涂景新将补偿款至少调至60万元,可涂景新认为新大地公司是自己投资、自己经营的,只是戴了“红帽子”而已,拒绝了他们的要求。

随着海南司法部门的介入,1999年10月29日、12月27日,海南省财政厅便先后向江西省工商局提交了《关于变更江西新大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称的函》《关于要求恢复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公司国有性质与名称的函》。2000年1月5日,江西省工商局对新大地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恢复新大地公司的名称及全民所有制性质。

1999年11月5日,海南省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将涂景新夫妇逮捕并提起公诉。

2003年5月1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涂景新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涂景新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同案被告人亦分别受到刑罚制裁。

经审理查明:1993年4月,作为海机设下属公司,经江西工商部门核准,新大地公司成立,性质为全民所有制,法定代表人为涂景新。1996年1月至1999年12月期间,涂景新、王慧艳指使新大地总公司出纳黄涛、万爱春在南昌市商业银行开设9个个人储蓄账户,将新大地总公司的部分收入不入账,分别存入上述个人账户,共计人民币2556万元,供个人支配使用;1999年1月5日,黄智忠擅自与涂景新商定新大地与海机设脱钩,造成267万元国有资产流失到涂景新手中。

涂景新二审辩护律师之一李云龙认为,涂景新案的焦点有二:一是“新大地”企业的性质到底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问题;另外一个就是涂景新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有没有足够的指控证据。

一审判决作出之后,涂景新等人表示不服,向海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2004年3月2日,海南省高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此案,但由于一审存在诸多质疑,二审开庭后长时间作不出判决结论。

“涂景新案”一开始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司法界和法学理论界以及社会各界对此案都持有不同的观点,一派是“有罪论”者,一派是“无罪论”者。

2003年3月12日,包括中国刑法研究会副会长陈兴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在内的学者在北京召开了涂景新案研讨会。会上有专家认为,1993年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开始建立,法律制度仍不完善,个人申报公司需要找一家国有公司挂靠戴“红帽子”是当时的普遍现象,而涂景新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挂靠了海机设,但实际资产投入、运转公司支付、借款承担责任等实为涂景新个人所为,海机设只得挂靠费、借名手续费,这说明新大地公司是涂景新个人的私营公司。

而以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左大培为代表的一方学者则认为,涂景新案有可能成为另一类“判决私有化”的典型,“这一类‘判决私有化’捏造公有企业经营者的‘红帽子’经营历史,以此为虚假依据来曲解法律,作出偏袒图谋侵占公有财产者的判决,将本来国有或集体的财产或企业判归极少数人所有”。

这两派观点长期尖锐对立,争论不休。这种争论上升到国有企业改革的矛盾之争,相关方纷纷通过座谈会、博客等途径,表达了针锋相对的观点。所以,此案一度被一些法学专家称之为“最具典型性和挑战性的案例”。

在此期间,作为民营企业的“娘家”——江西省工商联则认为,从表面上看来,新大地公司是“国有”性质的企业,但实际上就是私有企业,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民营企业挂靠国有企业那是“无奈”之举。工商联对其企业性质和经营作过了周密的考察,始终认定此案是冤假错案,涂景新没有犯罪。

江西省工商联从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出发,挺身而起,毫不犹豫地为涂景新案进行调查申诉,在全国工商联和江西省统战部的大力支持下,申诉引起了中央高层的高度关注。 

在海南省海口市第一看守所里呆了足足5年之后,2004年12月15日,涂景新被取保候审回到了南昌。他的辩护律师李云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在当时就透露了一个信息——案子有了新的转机。按相关司法解释,判处死缓的人不在保释范围内。在这样的情况下,能取保回家,就是在往无罪的方向发展。

2005年4月27日,海南省高院将此案移交到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经过一年零一个月的审查,发现海南一审判决定性不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中旬对此案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

基于这一结论,2006年11月7日,海南省高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2006年12月12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涂景新、王慧艳、黄智忠三人无罪,并对涂景新被查封的房产予以解封。

海南省高院因此认为,一审判决涂景新、王慧艳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原审法院认定1993年至1998年间,涂景新、王慧艳挪用公款696万元人民币,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故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涂景新不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亦不宜认定构成脱逃罪。针对一审中认定的黄智忠挪用公款和徇私舞弊,海南省高院认为两项罪名均不成立。

终审法院虽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涂景新、王慧艳贪污公款2556万元人民币和挪用公款696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但仍然认定新大地公司为国有企业。

至此,历经近8年之久的“涂景新冤案”最终以“国有”“无罪”的宣判落下帷幕。

2007年1月5日,在江西省工商联办公大楼四楼走廊的墙壁上,有涂景新于2006年12月31日送给江西省工商联的一面锦旗,锦旗上写着:“八载冤案今昭雪,感谢娘家维权恩”,锦旗旁边还张贴有一封涂景新写的感谢信。

江西省工商联有关人士说:“此案维权的成功,工商联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涂景新案发前就是江西省工商联的第七届常委,涂景新贪污案一发生,江西省工商联就开始为其辩护。从2004年起就由副会长吴成华专门负责此案的调查与申诉,向有关部门写的申诉材料有1米厚、1000多份几百万字,吴成华亲自9下海南,13次上北京调查、反映此案的情况。”

吴成华认为,“红帽子”作为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特殊现象,随着《宪法》的修改已经成为历史,但因“红帽子”引起的官司决不止涂景新案一起。吴成华认为,许多“红帽子”案表明,“红帽子”的产权界定是案件的核心问题。那时,我国最高法院还没有对此作出过司法解释,结果造成界定无法律依据,因此,尽快出台“产权界定”司法解释,在当时显得十分必要。

“针对终审判决结果,法院最终还是认定新大地公司是国有企业,同时认为涂景新无罪,这本是自相矛盾的。新大地公司是名为‘国有’,实为戴了‘红帽子’的私有企业。也许这么判的目的,在于为了避免对错案的责任追究,但是涂景新损失的7000万元的财产,5年的牢狱之苦,近8年的惨重精神代价谁来负责?”一路为此案维权奔波,一步步从迷茫中最后走向成功的江西省工商联吴成华副会长谈及此案时,心中充满了感慨。

 “尽管判决结果不尽如人意,但基本还是达到了江西省工商联维权的初衷。最重要的是,涂景新要回了他的生命安全和做人的尊严,这是令人欣慰的。” 吴成华说,“终审判决涂景新无罪,说明一审的判决错误,造成错案,一审的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涂景新完全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身为民营企业家,能用我的经历推动我国司法的进步,维护司法公正,申不申请国家赔偿,都是次要的。迟到的公正虽然有些遗憾,而法制的完善与进步,总是需要有人作出牺牲的,这正如新中国的成立,需要无数革命先烈付出生命的代价。与他们相比,我还有资格申请国家赔偿吗?”涂景新感慨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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