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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笔杂谈
2018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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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动态|司法过程中的道德重要性

 随着法治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人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因此,法院受案的数量每年呈快速上升趋势。在这个过程中法官的司法裁判地位越发显得重要,但是也延伸出另外一个问题——法官仅仅抱守法律条文还是融入情感道德在裁判里面去?        

我们都知道,法官在裁判中不能带有感情色彩或者放弃中立地位,主动选择站队,这样会导致司法的不公,这已经经过实践证实,过往时期的裁判者,就是因为主观过于客观,导致人治色彩严重,经常造成冤假错案,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我们就不一一而列举。      

裁判者中立司法的要求,决定了裁判者不能携带过多情感道德进入案件办理更不能先入为主。但这不是我们今天探讨的重点,我们今天要讨论 的话题是:司法过程中道德的重要性。      

虽然我们会说,也会要求裁判者保守中立地位,不偏不倚,但是这在理论上可能会存在,为什么这么说?那是因为我们平时的要求都是应然法要求,脱离了实然法要求范围,在我们每个人的脑海固定了,法官应该是怎样的?而不是现在这个样子。但现实是,我们所处的就是实然法环境,法律到目前就只能如此,但存在改进的可能性。      

那么我们既然处于实然法环境,那么我们的法律肯定存在各式各样的缺陷,比如前段时间关于周立波案件的讨论,很多国人都羡慕美国的法律,就觉得法律应该那样,这就是改进的地方,既然法律存在缺陷,那么我们就要考虑一个问题,裁判者在法律缺陷的前提下,能否引入道德规范来裁判?笔者认为,这是完全可行,甚至在有法律的情况下,也可以引入道德规范来温暖法律的冰冷。     

 很多案件,虽然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但是确实本身没有错,却被一条冰冷的法律附加上了过重的负担,如果存在这样的法律,笔者认为那就是恶法,不应该存在与法治的社会。这是立法完全在推脱责任,例如《物权法》油条规定,高空抛物导致人身伤害,无法确认的,自二楼以上均须承担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未高空抛物的免除责任。这一条的规定,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行人安全,但是这一条完全可以不需要,因为高空抛物,这个物体在当前技术条件下,完全是可以鉴别出来属于谁的,所以并不需要进行连带,也就是说这条法律放到现在的环境,完全说不过去。这个时候就需要裁判者运用道德规范做最原始判断。能排除就要果断排除,并不需要查看发条。这里所说的排除,就是道德规范的适用,或者说属于法律原则,因为法律原则就是将道德提炼出来,作为规范指引。       

但是,司法过程中适用道德规范,是需要巨大勇气的。前段时间新闻公布一起拆迁引起的案件,这案件的被告触犯了法律,但是却被判处无罪,这就是风向标,并不是出了传统的免于刑罚的规定能够适用的。       

再比如说,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交通事故都是由于伤者的违法行为所引起,但是却因为有法律的规定,另一方不得不接受飞来横祸,有的家庭因为伤者的违法行为(闯红灯、乱变道、乱超速等),频频走向背负巨额债务的困境,然而法律却给予违法者保护和伤残待遇。       

如果在这些案件中,没有融入道德裁判,不敢想象,无辜者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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