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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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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文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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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货

六月的大连,感觉是蓝色的。大厦举着蓝天,轮船拖着蓝海……北方明珠更呈多姿的美,人们兴奋地一一将它们摄入镜头里。

接近午餐时分的办公室里,同事们有些骚动。我放下案卷,隔窗眺海,虽视线远抛,思绪却在案卷里流淌。

委托我们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是被告。

案情并不复杂: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一台洗像设备用于经营。可是,原告经营几天效果不好,于是要求被告收回设备,全额退款,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这事发生在上个世纪末的到数第三年。那时已经流行“三包”,说的是卖家在卖出商品后一定限期内,商品出现了故障,商家可以“包修、包换、包退",当然了,买家在使用时造成商品故障,卖家是不负责任的。 

“三包”证明着社会进步的节奏,它是卖家提供的信用保证服务。之前,卖家想方设法把商品卖出去,只要商品一到买家手里,卖家就不再管任何事情了。这好像是不成文的规矩,天经地义,如果商品有问题,买家自认倒霉,虽然这时买家的余光里已塞满了卖家掩饰不住的窃喜。“三包”流行后,卖家掩饰不住的窃喜消失了。

原告还是有经营眼光的,迎着北方明珠扑面而来的拍照热潮,做起洗像的生意,不能不称其行为是精明的选择。

我也是头一次遇到这类案件,免不了向同行求教。临桌律师声调高吭地甩出一句:退货应该在购货后7天之内,换货应该在购货后15天之内,这是我国《产品质量法》上的规定,你查查看;其他律师莫衷一是。也难怪,我们所这些律师之所以出名,并不是因为在这一类案子上下的功夫。

律所主任也询问了这个案子,问,能调解吗?问,是疑问,这一问向我传递的信息是,主任对我们代理此案结果的判断是凶多吉少。调解意味着让步,打官司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当事人往往要去争取调解。我习惯地说,得看原告了。法律人都清楚,原告不同意调解,调解的事是无法进行下去的。

起诉状的言辞咄咄逼人:我们买的洗像设备丧失了基本功能,达不到经营的目的,被告就应该退货。就像用户买回的电风扇不能吹风、买回的冰箱不能制冷一样。

开庭临近,在参与这个案件所有人的概念中,退货倾向的阴影好像一首大船,慢慢地驶向法庭,即将钻进判决书里。

听临桌律师的话吧,查。

我漫不经心地打开了联想286台式电脑,吃力地调试着,不懈地与卡、顿以及莫名其妙的广告厮杀着。

突然,眼前一亮,国家相关部委两年前颁布了一部规章——《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在这里,有18种商品可以实行三包,其中不包括洗像设备。同时,法律鼓励卖家和买家者可以约定对上述18种商品以外的商品实行“三包”,但在本案,卖家与买家之间没有这种约定,所以,本案不能按“三包”的规定处理。

我的答辩状如同一块看不见的礁石,让驶向法庭的那个大船触礁了。同时,我在答辩中强调,起诉状中所称洗像设备丧失了基本功能,不属实,它的基本功能是洗像,而不是经营目的,像洗出来了,说明洗像设备没有丧失其基本功能。

 迄今,尽管退货现象几乎囊括所有的商品,但是,根据当时的法律,判决书中驳回了原告退货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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