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铁桥的故事
兰州黄河铁桥是由美国一家桥梁建筑公司设计、德国泰来洋行承建、中国工匠参与施工完成的。于1908年2月动工,1909年6月告竣,成为黄河上游第一桥,结束了甘陕宁青新交通大河梗阻的历史。
时逾百年,铁桥至今仍巍然屹立在白塔山下。雄伟的英姿,优美的造型,悠久的历史,已成为兰州的标志性建筑,吸引国内外游人前来观瞻。
修建铁桥的一整套档案,至今完整无损地保存在甘肃省档案馆,成为今天研究铁桥历史的最原始最权威的资料。
披阅档案,犹如面对一幅工笔重彩的历史画卷,决策、设计、运输、管理、施工……当时情景历历浮现眼前,而且能够看到许多建桥背后发生的故事。
一
黄河兰州段俗称金城河。流经白塔山下的一段,水流最深处达二十多米。来往行旅,平时主要靠一座浮桥渡河,冬天则在河面上结成的“冰桥”上行走。
浮桥冬拆春建,劳民伤财。如遇夏日暴雨河涨,或在河冰初结将泮之时,往往有人畜坠河淹毙,百姓苦不堪言。在黄河上建一座永固性大桥,自然是功德莫大的好事。
左宗棠任陕甘总督的时候,就深感渡河的艰难,曾考虑建一座大桥。当时与一位名叫福克的洋人商量,其报价竟高达60万两白银。这对当时到处举债兴办实业的左宗棠来说,实在是一笔不堪承受的重负,建桥一事因此作罢。
1905年,满人升允任陕甘总督后,目睹了渡河的艰难情形,遂又产生了修建大桥的念头。他着手调查情况,并率有关部门人员亲自察看地形,商议建桥之计。在当时条件下,在水流湍急的黄河上建造一座大桥,无论在设计技术还是材料上,都近乎是天方夜谭。大家都感到有心无力,困难重重,无从着手。
正在这时,德国驻天津泰来商行经理喀佑斯游历来到了兰州。他得知甘肃方面要建设大桥的意向后,十分高兴。立即进见升允。商谈之后,他向升允表示,他的公司愿意承建此桥。
升允一听,大喜过望,立即饬令当时的兰州道兼甘肃洋务总局会办彭英甲具体负责,与喀佑斯详细谈判建桥事宜。
彭英甲曾在北洋时期办过洋务,经验丰富,精明干练,很受升允的赏识。他领受升允的饬命后,与喀佑斯几经商谈,拟定了一份建桥合同,于1906年5月进行了草签。
合同刚刚草签没有几天,升允便收到代理兰州知府傅秉鉴对合同草案提出异议的报告。
升允仔细阅读了这份报告之后,认为这份报告所提问题切中要害,至为重要,在几天之内,连续给甘肃布政使司等部门下了二道批示,要求他们慎重行事,对傅秉鉴提出的问题以及其他有关问题进一步与喀佑斯详细商谈,务必做到安全稳妥,万无一失。
甘肃布政使司接到升允批示后,立即照办,当即下文给兰州道等,要求他们按升允批示,从速办理,并要求傅秉鉴将他的报告向布政使司呈送一份备案。
对于傅秉鉴的这一做法,今天的研究者中不乏微词,认为傅秉鉴是阻挠大桥修建的守旧派的代表。
其实,这是不公正的。事实证明,傅秉鉴的担心不是多余的。
彭英甲接到升允和布政使司的批示后,又仔细研究了傅秉鉴的陈文。以他多年职业的经验,他感到傅秉鉴提出的问题非常重要,立即会同有关人员与喀佑斯进行商谈。
喀佑斯看了傅秉鉴提出的一些具体技术问题后,也觉得自己心里没底,无法回答。他承诺尽快调请工程师来兰实地测量后再作答复。
过了一段时间,喀佑斯调请的工程师来到兰州,对黄河水流、河床地质等进行了详细的实地测量,对傅秉鉴所提问题给予了明确答复。
彭英甲与喀佑斯再次对合同文本进行反复推敲修改,主要是添加了解决傅秉鉴提出的几个问题的内容,最后形成了定稿,报请升允审阅同意后,于1906年9月11日正式签定了合同。
二
彭英甲在与喀佑斯的谈判中,充分运用了他办洋务的丰富经验,展示了卓越的商务才华。
商签合同是整个工程建设的最关键的环节。从合同内容来看,彭英甲在这件事上颇费心思,从各个方面为甘肃方面争取了主动。
首先,是为甘肃方面争取了时间上的主动权。
合同规定:铁桥料件,必须于1907年5月全部运到天津。而甘肃方面从天津运料,则不具体限定时间……。不难看出,这一规定,是对喀佑斯严,而对甘肃方宽。而之所以提出对甘肃运料不限定具体时间,彭英甲也是有他的实际顾虑的。
按照当时的交通状况,从天津运料,虽然有火车,但只能运到郑州。从郑州运到兰州,路程有一千多 公里,而且需要翻山越岭,涉水渡河,道路状况也十分恶劣。
而且根据日程,甘肃运料,正当夏日雨季。一遇下雨,道路积水,坑洼不平,泥泞湿滑,其艰难程度可想而知。
傅秉鉴在给升允的报告中就曾提到此事,说六盘山一带的道路坡陡沟深,弯曲险峻,潼关以东的道路则促狭逼窄,会对运输材料带来很大困难。彭英甲不得不考虑这些因素。
如果对甘方运料时限作出明确规定,那无疑作茧自缚。一旦路途耽搁,不能按期将材料运抵工地,则工期延误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势必由甘方承担。而不限定时间的规定,就使得甘方掌握了主动权,可以立于不败之地。足见彭英甲在这个问题上的良苦用心。
其次,是争取了运料难度上的主动权。合同规定:凡是沉重庞大、难于运输的料件,全由泰来商行自行负责运输,甘肃方面不负责运输此类料件。如果运输途中材料受到损伤,应由泰来商行负责进行修复。
这一规定,按照合同的公平合理互益原则来看,几乎可以说是中方对外方的“不平等条约”。按理说,既然规定甘肃方面负责从天津运输材料,那就不应拈轻怕重,避难就易。另外,如果途中损坏了材料,应当由运料者来负责,这是不言而喻的,哪有你破坏,我负责的道理?
不知道商定合同当时,彭英甲是如何施展他的谈判技能说服对方,让喀佑斯接受了这一“不平等条约”,但合同条文白纸黑字,就是这样规定的。这显然是对甘肃方面有利的。
第三,是为甘肃方面争取了费用主动权。合同规定:喀佑斯调请工程师来兰州进行各项技术测量。测量之后,不管铁桥能不能建设,工程师来往的差旅费和薪酬甘肃一概不予负担,通通由喀佑斯承担。要知道,这是一份由当时甘肃官方与喀佑斯共同商定并已经草签的合同。按理说,合同一签,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留下这一“活口”,就可以使甘肃方面不管情况怎样变化,都能够进退自如,游刃有余地应付局面。而喀佑斯呢,一旦测量之后,由于水文或地质或其他技术层面的原因,导致铁桥不能修建,则前番努力以及所有费用都将付之东流,无功而返。彭英甲的策划不可谓不细,算谋不可谓不精。
在其后的运料、施工、人员派遣等具体事务的交涉中,彭英甲更是唇枪舌剑,据理力争,尊洋而不媚外,气节凛然地与外商谈判,保证了建桥工程按照甘肃方面的意图,顺利进行。
三
工程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就是资金管理。在黄河铁桥建设中,资金管理的严格程度是出乎想像的。
在档案中存有大量帐单,详细地反映了每一笔开支的项目、价格、数量、用途等。大项开支,如购买建桥材料用款、运输费用,小笔开支如购灯油、麻绳等细小用物,笔笔在帐,秋毫历历。各项帐单汇总起来便是建桥总开支。
还有一件事可以证明当时工程经费管理上的严格。
1910年12月23日,驻郑州转运桥料委员麦方堃、臧炳文二人收到甘肃洋务局的一份通知,说经核算,麦、臧二人上报的报销清册银两折算有误,短少银子67.69两,应由二人据实补缴。
二人接通知后,立即向总局作了汇报,解释说,所有银两都是由当地一家银号拨付的,他们二人并没有经手。但他们可以与银号交涉此事。
交涉结果,该银号答复说,外地银两与本地银两折算,完全是按照当地交易折算规定进行的,本号并没有从中得到任何额外的好处。所以,没有理由退还这笔银两。
麦、臧二人如实上报交涉结果。但洋务局仍然要求麦臧二人如数补缴短缺银两。幸亏彭英甲出面说情,说该银号执意不退,若让麦臧二人补缴,那也确实冤枉他们了,可以免缴。虽然这笔因两地银两折算率不同而短少的银两没有最终追回,但我们从这一追缴过程和各转运站报帐情况以及发现问题便及时追查等方面来看,当时在财务管理上的确是十分严格的。
黄河铁桥工程全部结束后,结算结果,是共用银30.669万两。在报销过程中,颇经历了一番曲折。但在各方努力下,最终由清廷民政部同意支付,建桥工程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