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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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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
2023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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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眼泪》连载

第三十一章 起诉离婚

这一段时间我冷静地想了许多。我决定无论如何也还是要和李艳离婚的,与其过着名不符实的日子,不如早日作一个了断。万一她不让离,我就让法律给我们一个公证的裁决。我很快向法院写好了申请判决离婚的诉状。内容是这样的:

民事诉状

原告:邹晓明,男,住城关镇新城区58号,工作在外。

被告:李艳,女,住城关镇新城区58号,在区政府工作。

诉讼请求:离婚。

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自愿结婚,生有一男孩。自结婚,我俩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曾五次提出来分开生活。近两年夫妻关系愈显恶化,至感情破裂,已经不能共同生活。曾申请有关单位协议离婚,因被告要求过高而无法接受。现特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与被告离婚。

此致

城关镇人民法院

上诉人:邹晓明

不久,我第二次回了家。我这次是专程到法院递交离婚诉状的。因为法院有法院的程序,需要调查取证,因此离开庭还有待一些日子。我便趁此机会到乡下的家里逗留了一段时间。

我其实一直在寻找和制造一些偶然的机会要和吴梦见面。回到乡下的家里后,我特意去杨书记家里拜访了他老婆。我是有用意的,无非是要打探有关吴梦家里的消息,想掌握吴梦更多的个人资料。但她虽然和吴梦都是新裕地方的人,她知道吴梦的事却还远不如我。她只是承诺说,以后帮忙留意吴梦家里的事情。

这一次上法庭的结果极不理想——让我在这里暂且履行一回书记员的义务吧?

其实这法庭也远不是我想象中的那么庄严。法官说开庭也就开庭了。他总之没有把开庭说成是“开始”——以前有一位法官是这样说的。法官接着开始朗读:“原告人,邹晓明,男,现年30岁,X省X县人,住城关镇新城区新街58号,工作在外。被告人,李艳······”

法官仍然像朗读课文一样接下去:“原告与被告离婚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在开始审理。”

——让我这个书记员只简洁的把那重点作一下叙述吧?

原告我说:我与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第二年我与被告生一男孩。由于两人性格不合,从新婚当晚开始发生争吵,当时和以后争吵的原因主要是为夫妻性事、家庭经济、孩子教育、亲戚朋友相处等。我与被告曾五次提出分开过生活,因为我们实在矛盾很深而难以相处。说穿了,我和被告不是同一条路上的两个人。尤其近两年,我和被告夫妻关系愈显恶化,感情确已破裂,完全不能再在一起共同生活。前三个月时,我和被告曾协议离婚,被告已经在协议书上签了字,但被告又提出来过高的无理要求,使我无法接受。因此,向贵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李艳说:我经人介绍与原告相识,在与原告登记结婚前,我与原告有过长达四年的交往,可见我们感情基础深厚稳固。婚后我们曾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一些争吵,但牙齿也有咬到舌头的时候,我认为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尚好。近两年生活中,原告因为停薪留职外出做防水防潮的业务赚到了钱,有了钱见异思迁。我不对原告的人格滥加评论,反正现在的社会有这样的现象,尤其是在那些经济特区,他们因为有了钱而背信弃义。我这话并不是完全针对原告,

仅只是对原告行为的一种猜测。这两年里,我照顾家庭并且照常工作,从来没有背叛过原告,对原告极具忠诚。我若没有这样的人格也不会在前不久被评为县劳动模范。原告提出离婚是因为现在有了钱,只要原告消除喜新厌旧的观念,原告对孩子想一想,我和原告的关系仍然会和好。因此,请求法庭,保护妇女儿童权利不受到伤害。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

最后是法官宣判: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夫妻感情不和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琐事产生矛盾,应该采取互谅互让的精神来和解。原告对此负有主要责任,被告没有过错并且真诚等待着原告回心转意。原告和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应该珍惜家庭、主动采取行动搞好家庭关系,与被告重归于好。原告维护家庭,也稳定、保护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邹晓明与被告李艳离婚。

——我作为书记员的义务就到此结束。可是尊敬的法官大人哪里知道庭后的事!被告李艳那样大度包容、热情洋溢地走到我面前来,她笑容可掬地对我说:“你要离婚可以,二十万不行了,再加五万元。”她是那样自然而然地有说有笑,她仍然是那副劳模的形象。她并且嘲笑我说,她根本不用出示单位和妇联为她给法院写下的许多证词,她不想让我太难堪。她原本有充分的准备!我碰了一鼻子灰而且是她手下留情。原来以为我俩是半斤对八两,却原来是鸡蛋碰石头。

回到深圳后,我准备为和李艳离婚的事再次上诉。我开始认真地研读《婚姻法》,尤其是其中对离婚的规定,《婚姻法》上面说夫妻至感情破裂可以离婚,我就不懂得,“感情破裂”要破裂到什么程度才能算是破裂呢?我离婚的决心没有改变,这婚是离定了,我准备求助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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