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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富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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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文
202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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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革命简史》连载

第二十二章 土地制度改革:孝文帝改革之均田制

北魏是由鲜卑族拓跋部建立的政权。经几代北魏统治者不断发动兼并战争,于公元439年统一了北方。在民族征服的过程中,北魏统治者对各族人民实行了民族歧视和残酷的民族压迫政策,在征服战争中也常常出现疯狂的民族杀戮,民族矛盾不断激化。到了北魏中期,民族矛盾虽已日趋缓和,但由于统治阶级过度的剥削和压迫,阶级矛盾也日益尖锐起来,农民起义年年爆发。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和民族矛盾,冯太后孝文帝先后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统称为孝文帝改革,俗称孝文汉化,其主要内容是汉化运动,包括:推行均田制和户调制,变革官制和律令,迁都洛阳,改易汉俗等。

冯太后是北魏中期全面改革的实际主持者,并对孝文帝改革产生重要影响。冯太后在进行全面改革的实践中,并没有把孝文帝排斥在外,相反,她总是尽可能让他参与,以便使孝文帝得到锻炼。由于冯太后的悉心培养,孝文帝才真正成熟起来,而且能够继承冯太后的改革事业,把“太和改制”推向高潮。冯太后(公元441年-公元490年),名字不详,祖籍长乐郡信都县(今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北魏王朝杰出的女性政治家、改革家,文成帝拓跋濬皇后,献文帝拓跋弘嫡母,孝文帝元宏嫡祖母,辽西郡公冯朗之女。太安二年(公元456年),册封皇后;献文帝拓跋弘即位后,尊为皇太后。面对政局动荡,临朝听政,定策诛杀权臣乙浑,依据祖制归政于献文帝;献文帝去世后,拥立孙子拓跋宏即位,成为太皇太后,二度临朝称制。执掌天下十四年。北魏孝文帝拓跋宏(公元467年-公元499年),汉名元宏,祖籍代郡平城(今山西省大同市),鲜卑族。南北朝时期杰出的政治家、改革家,北魏帝国第七位皇帝,献文帝拓跋弘长子,母为李夫人。皇兴五年(471年),受禅即位,年号延兴。祖母冯太后临朝执政,着手推行一系列中央集权的改革。太和十四年(公元490年),孝文帝正式亲政,进一步推动改革。

改革措施如下:

一、整顿吏治。延兴二年(公元472年),政以久任,满一年升迁一级;治绩不好的即使就任不久,也要受到处罚,甚至降级。

二、变革税制。延兴五年(公元475年),为改变过去州、郡、县争收租调的混乱局面,政府确定只能由县一级征收,征收时禁止使用大斗、长尺、重秤。

三、颁俸禄制。太和八年(公元484年),颁布俸禄制,申明俸禄以外贪赃满一匹绢布的处死。次年颁行的均田令中,又规定地方守宰可以按官职高低给一定数量的俸田。所授公田不准买,离职时移交下任。

四、行均田制。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了均田令,对不同性别的成年百姓和奴婢、耕牛都作了详尽的受田规定。

五、创三长制。太和十年(公元486年),以三长制取代宗主督护制,采用邻、里、党的乡官组织,抑制地方豪强荫庇大量户口。

六、改革租制。太和十年,孝文帝制订新租调规定:以一夫一妇为征收单位,每年交纳帛一匹,粟二石。十五岁以上的未婚男女,从事耕织的奴婢每八人,耕牛每二十头的租调,分别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数量。

七、改革官制。太和年间,议定百官秩品,分九品,每品又分正、从。从品为北魏之首创。太和十九年(公元495年),又按照家世、官爵等标准,将代北以来的鲜卑贵族定为姓、族,姓为高,族次之。班定姓族,使鲜卑贵族与汉士族得以进一步结合。下令把鲜卑族人的姓氏(通常是复姓),改为单姓。

八、迁都洛阳。太和十七年(公元493年),魏孝文帝借进攻南齐迁都洛阳。

九、文化改革。孝文帝实施汉化中最重要的政策,即将语言改变,规定不再说鲜卑复合语,而须改说单音节的汉语。孝文帝下令把鲜卑族人的姓氏(通常是复姓),改为单姓(汉姓)。孝文帝迁都洛邑后,立即下令加紧修建孔庙祭孔。又给予孔子后裔土地与银钱,让他们可以继续祭祀这位祖先。

冯太后及孝文帝所推行的汉化改革措施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促进了民族的交流和融合,为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这里重点讲一下最重要的均田制度均田令。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冯太后在大臣李安世(公元443年-公元493年)的建议下,颁布了均田令,均田制开始实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1、凡15岁以上的男子,每人授给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女子20亩。露田都是无主荒地,因考虑休耕轮作,故授田时一般按休耕周期加一或两倍,也称“倍田”。拥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可以额外获得土地,奴婢同普通农民一样受田,人数不限,土地归主人;丁牛(4岁以上)每头受露田30亩,一户限4头。所受之田不准买卖,年老身死,还田给官府。

2、初受田者,男子每人另授桑田20亩,限3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枣、榆等树。桑田可作为世业田,终身不还,可以世袭,但限制买卖。在不宜种桑的地区,男子每人另授麻田10亩,女子5亩,奴婢同样受田,按露田法还受。新定居的民户还可分到少量的宅田,每3口一亩,奴婢5口一亩,宅田也属世业。

3、桑田按现有丁口计算。“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桑田为世业,允许买卖其一部分。原有桑田已超过应授田数,“无受无还”;达到应授额的,不准再受;超过应授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授额,可以买足。

4、若全家都是老小残疾的,11岁以上及残废者各受丁男一半之田,年过70的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虽免课亦授妇田。

5、地狭的地方,居民可以向空荒地区迁徙受田;地广的地方,居民不许无故迁徙,可随力所及向官府申请借种受田以外的土地。因犯罪流徙或户编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

6、各级地方官吏按照官职高低授给不同数额的公田(职分田),离职时移交后任官。地方官吏各随在职地区给予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新旧任相交接,不许出卖。

均田令是孝文帝改革的一项开创性措施,是一种相对平均的国有土地分配制度。钱穆《国史大纲》说,“此田制用意并不在求田亩之绝对均给,只求富者稍有一限度,贫者亦有一最低之水准”。均田制度使失去了土地的农民重新回到土地之上,流亡无居者和荫附于豪强名下的佃客也摆脱了束缚,成为政府的编户齐民,从而增加了国家控制的劳动人口和征税对象,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均田令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北魏统治者开始转向接受汉族的地主统治方式。这一制度历经北齐、北周,到隋唐约三百年,不仅使北魏社会经济得到发展,而且奠定了后来隋唐社会的经济基础。冯太后主持推行的均田制,既对北魏历史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也给后世留下了宝贵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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