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斯多德认为,产生一部新宪法,就象征一个国家的诞生。而法律则是依此宪法而制定的法规,使国家权力得以执行并制止违法的行为。
简陋的农家,梁柏台夫妇看来就是天堂;微弱的油灯,在梁柏台眼前展现出无限的光明。开国前的叶坪村,夜未央,人难眠,一个个红军鼓起满腔的革命热情,一盏盏油灯迎来灿烂的黎明。“一苏大会”召开在即,起草宪法等工作夜以继日。每每写作饿了,梁柏台喝几口水充充饥,又投身到紧张的写作之中;每当工作倦了,推门出户,呼吸一下清新空气,马上又精神百倍。神圣的使命,伟大的事业,火热的生活,梁柏台一点也不觉得累。
为指导《宪法大纲》的制定,中共中央提出七项原则:第一,代表广大民众的民权原则,保障劳动群众的一切自由和平等;第二,实现劳动群众自己的政权原则,使苏维埃国家的政权真正掌握在最大多数工农群众的手里;第三,妇女解放原则;第四,民族自决原则;第五,民族解放原则,推翻帝国主义对中国的统治,确立劳动群众的主权;第六,工农政权革命独裁原则;第七,保护工人利益,实行土地革命,消灭封建残余原则。
十一月的叶坪,是一个丰收的季节,也是一个多彩的季节。蓊郁的樟林,多彩的田野,鹭鸟翔集于清盈盈的河边,路上奔忙着战士和百姓。
火红的斗争生活,壮美的赣南风光,常常让梁柏台陶醉。梁柏台认真总结各个革命根据地革命斗争和政权建设经验,参考苏联宪法,和毛泽东、项英、任弼时等反复研究,首先起草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
梁柏台开始起草宪法时,任弼时接连两次以苏区中央局名义发电中共中央,要求电告或寄来苏维埃组织法及宪法大纲。因为中共中央对宪法大纲(即宪法原则)的指示,是梁柏台起草《宪法》时所必需的。
直到“一苏大”召开前夕,中共临时中央才发来第七号电,电告由共产国际远东局和中共中央政治局拟定《关于宪法原则要点》17条。
时间紧迫,任务重大,梁柏台夜以继日地研读着,思考着,修改着。那间普通的民居,成为我国第一部宪法诞生的摇篮;那盏昏黄的油灯,迎来了我国民主法制的曙光。油灯下,梁柏台有时双眉紧锁,有时解颐开颜;有时奋笔疾书,有时提笔凝神。有时背着手在房间里徘徊,有时驻足窗前遥望着白云蓝天。他想得很多,也想得很远。这部《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第一部宪法,与中国历史上的某些所谓“宪法”、“约法”有着本质的不同。它是一部由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彻底反帝反封建,实行工农民主专政,保证革命在全中国胜利的纲领。梁柏台每当想到这里,一种神圣,一种自豪,油然升起在自己的胸中。他的耳畔回响起莫斯科红场那雄壮的《国际歌》歌声,眼前展现出中华民族百年来的奇耻大辱深重苦难……
梁柏台根据17条原则要点,归纳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任务、性质、最高权力机构、地方政权机构、中华苏维埃区域的公民所享受的权利和应尽义务等内容。
他深知,中华苏维埃宪法只能确立原则性的大纲,要确立详细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要等到全国解放。对,等到全国解放,我们应该制订一部完备的宪法。他的眼前漫卷过猎猎红旗,他的耳畔传来阵阵礼炮,他仿佛看到新中国成立的那一天,于是他思如泉涌,伏案疾书:“……只有在打倒帝国主义国民党在全中国的统治,在全中国建立苏维埃共和国的统治之后。而且在那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才更能具体化,而成为详细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
梁柏台反复修改,充实润色,终于形成《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并准备将它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第一篇的“总纲”。那段时间,在人们眼中,梁柏台明显地瘦了,眼睛布满了红丝,但精神却更好了。
当梁柏台捧着瀚墨飘香的《宪法大纲》,双手交给毛泽东。毛泽东郑重地接了过来,一边翻阅一边自豪地说,“我们终于要有自己的宪法了。”欣喜之情溢于言表。
11月13日,大会主席团举行第二次会议,决定组织宪法起草委员会,由任弼时、王稼祥、毛泽东、周以栗、邓发、张鼎丞、曾山、袁德生、刘建中、梁柏台和各地代表团各推举一名代表讨论宪法起草问题。宪法起草委员会对梁柏台起草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进行讨论。11月16日、17日两天上午,宪法起草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办公处召开会议,梁柏台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作了说明,并进行讨论,决定将《宪法大纲》和《宪法草案》一并提交大会讨论。18日,大会代表听取了《关于宪法问题的报告》,经过讨论,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宪法大纲除前言外,共17条,其内容非常明确地确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任务、国家的性质、最高权力机构、地方政权机构、中华苏维埃区域的公民所享受的权利和应尽义务等。
这是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兼具根本法和纲领性质。就是用今天的宪法理论来审视,在内容的完整性、系统性和进步性方面,与正规的民主宪法并无多大差距,在中国共产党的政权建设史和法制建设史上有其独特的地位(张梁:《梁柏台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制建设》,《梁柏台研究资料选编》,新昌县史志办公室)。
“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大众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在大会闭幕期间,全国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议案。”这就是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体”是工农民主专政,“政体”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各级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用根本大法的形式广泛规定了工农劳苦民众的权利,成为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工农劳苦民众的权利宣言。
这部《宪法大纲》是在革命战争日益剧烈和扩大、苏维埃政权还没有在全中国普遍建立的时候制定的。因此,它在第一条中,就开宗明义地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地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
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上述基本任务和目的,这个大纲确定了以反帝反封建为中心的各项革命纲领和政策、方针。
在消灭封建剥削方面,规定以消灭封建剥削及彻底改善农民生活为目的,颁布土地法,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雇农、贫农、中农,并以实现土地国有为目的。在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方面,宣布中华民族的完全自由与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华的政治上、经济上的一切特权;宣布一切与反革命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无效,否认反革命政府的一切外债。在苏维埃领域内,帝国主义的海、陆、空军不允许驻扎;帝国主义的租界、租借地无条件地收回;帝国主义手中的银行、海关、铁路、商业、矿山、工厂等,一律收回国有。“在目前可允许外国企业重新订立租借条约继续生产,但必须遵守苏维埃政府的一切法令。”
关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要建成一个什么性质的国家,在《宪法大纲》中明确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即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是国家的主人,都有民主的权利。对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等和一切剥削者以及反革命分子实行专政,这些人没有选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第一,拒绝他们于政权之外,完全取消他们的选举权,取消他们在红军中在地方部队中服兵役的权利;第二,剥夺他们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第三,利用革命武力与革命法庭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
在这部《宪法大纲》中,特别强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公民的民主权利。规定公民享有:平等权、参政权、参军权、民主自由权、信教自由权、婚姻自由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八项权利。例如: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16岁以上者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有真正的信教自由;承认婚姻自由,保护妇女权益;宣布八小时工作制,规定最低限度的工资标准和失业津贴,创立社会保险制度,并有监督生产之权;在受教育权方面,规定了在进行革命战争许可范围内,开始施行完全免费的普及教育。应保障青年劳动群众的一切权利,积极地引导他们参加政治的和文化的革命生活,以发展新的社会力量。
中共党史是这样评价《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等法规文件的:苏维埃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宪法大纲、土地法令、劳动法和关于经济政策的决定等文件,虽然为临时中央政府、各根据地政府的立法和制定施政方针确立了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但它们或是根据六届四中全会后的中央政治局指示制定的,或是由中央政治局和共产国际远东局共同起草并提交大会的。在这些文件中,正确地肯定了工农大众享有各项政治、经济权利,但在中间派别问题和土地、劳动、税收等问题上,规定了许多过左的政策,这对于根据地的发展是有害无益的(《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一卷(上册)第10章)。
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结束后,作为一苏大会堂的叶坪谢家祠堂用木板隔成十五六个小房间,每间十来平方米。总务厅厅长方维夏请人制作了一些五寸宽二尺长的小木牌,写上各委员部的名称后,将它们一一钉在各人民委员部的办公室门口。中央政府初期设置的九部一局,除教育部和国家政治保卫局外,都在此办公。司法人民委员部是其中之一,梁柏台在此开始了他在司法部的工作。周月林回忆说,又是办公室,又是卧室。办公室里放一张床,来的人都坐在床上。刚到的时候,连毛主席也没有床睡,睡在地上。“我们不图什么,只要有一张床铺,一张桌子,一条凳子,就满意了。”就这样,一个老祠堂,几乎容载起一个年轻共和国的中央政府。
1932年元月2日,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走进谢氏祠堂,顺着小木牌,逐间逐部地视察,和部长们交谈。先是外交部,再是土地、财政、内务部,然后来到工农检察部。
何叔衡已经迎了出来。毛泽东说:“何老,你这个工农检察部部长还要兼临时最高法庭主席,担子不轻哩。”
“我从来没有搞过司法工作,怕是难以胜任。”何叔衡有些担心地说。
毛泽东安慰道:“没关系,梁柏台同志是我们的红色法律专家,中央已任命他为司法委员会委员。张国焘同志没有来,司法部的工作主要由他负责,工作上的问题你可以多和他商量。”
梁柏台闻声走出办公室,来到毛泽东和项英面前,谦虚地说:“我们这里的情况与苏联不一样,司法工作对于我来说,也得从头学习。”
毛泽东说:“是呀,苏维埃的工作都是新的,生气勃勃的,需要我们不断地去学习,去实践,去总结经验,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
毛泽东巡视了一番后说:“我们的办公室,是小了点,其实,我们的中央政府恐怕是世界上最精干的。记得唐代刘禹锡的《陋室铭》吧,‘山不在高,有仙则名。水不在深,有龙则灵,斯是陋室,惟吾德馨。’室雅不在大,办公室有张办公桌就行。我们的办公室,主要应该在田间地头,在军队战场,在实际工作中,那才是我们真正的办公室”(凌步机、舒龙著:《血铸赤国》)。
因为梁柏台在苏联搞过政府工作,除了起草宪法和各种法律,还起草了各部的工作职责范围。
何叔衡是中共一大代表,在中央执行委员中年龄最大,梁柏台非常敬重这位革命老人,总是亲自上门主动帮忙,以减少老人来回奔波。何叔衡在梁柏台的帮助下,制订了《工农检察部组织条例》,梁柏台又帮助何叔衡起草工农检察系统的运作方式、工作内容以及领导体制等内部的文件。
当彩霞布满东方的天宇,梁柏台送走了又一个不眠之夜。他看到何叔衡办公室里还亮着灯光。何老已经55岁的年纪,为了苏维埃的建设和人民的解放,常常通宵达旦地工作,这不又熬了一个通宵,梁柏台心中油然升起一种崇敬之情。他轻轻地推门进去,只见油灯下的何叔衡还在伏案工作。梁柏台一边递上材料,一边关切地说:“何部长,又是一夜没合眼,可得注意身体哟。”何叔衡接过梁柏台的材料,捋着胡子笑眯眯地说:“老弟呀,你不是跟我一样吗?只不过你的功夫比我好!”在瑞金,在谢氏祠堂,何叔衡在梁柏台帮助下,建立起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工农检察部(科)以及协助工农检察委员会调查处理案件的轻骑队、突击队、工农通讯员、群众法庭(同志审判会)等,梁柏台还建议何叔衡在各级工农检察部内设立控告局,何叔衡将梁柏台的建议报告中央执行委员会。得到批准同意后,梁柏台又帮助何叔衡制订出台了《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组织纲要》,并设立了控告箱。
1932年1月,中央政府在叶坪村东的一个独门独院的石房里,举办第一期县苏维埃工作人员训练班,毛泽东请何叔衡担任班主任。训练班结束后,何叔衡提出借同一个训练场地,举办省、县、区检察干部训练班,毛泽东、项英非常支持,毛泽东还建议说,办班人手不够,可以请梁柏台同志抽时间帮助你们,“我亲自给柏台同志打招呼。”梁柏台不仅帮助何叔衡制订好40天训练教学计划,还给学员上法律课,为培养中央苏区第一批检察干部作出了贡献(彭诗光主编:《中共苏区反腐肃贪实录》)。
梁柏台虚心好学,工作勤恳,他清楚地知道法制建设在苏区是一项新的尝试。以前,各处革命根据地因环境的不同,曾经制订了许多单项法规,带有较明显的地方色彩,而中央司法部的建立,就是要在苏维埃区域内进行法制建设,形成统一的苏维埃法律体系。
由于司法人民委员(部长)的张国焘未到任,中央执行委员会同年1931年12月委任梁柏台为中央司法委员会委员,主持司法人民委员部的工作。1933年4月,梁柏台被任命为司法人民委员部副部长。在1934年2月召开的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上被推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大会秘书长和法令委员会主任。经大会选举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司法人民委员部部长。
11月28日,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继续召开,会议通过了由梁柏台起草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婚姻条例》和在“二苏大会”通过和颁布的由梁柏台制订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第一次用法律武器,对封建婚姻家庭制度进行彻底全面的改革,开创了我国婚姻制度改革的新纪元,是我国婚姻制度改革的里程碑,它极大地推动了妇女解放运动和社会进步。后几个法律法规,为苏维埃中央政府成立后各地开展民主选举运动和建立地方苏维埃政府,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