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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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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文学
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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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念》连载

第一十九章 建设法律新体系

筚路蓝缕,以启山林。

“司法机关过去在苏区是没有的,是中央政府成立之后的创举。在司法上,每种工作都是新的创造和新的建设,所以特别困难。”(梁柏台:《司法人民委员部一年来工作》,《红色中华》第39期,1932年11月17日)

《中国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在“一苏大会”上通过颁布后,为制订一切法律、法令、条例等提供了立法原则和依据,中华苏维埃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苏维埃中央政府随之开展了大量的立法活动,其中包括政府组织立法、选举立法、刑事审判立法和司法行政立法、土地立法、劳动立法、民事婚姻立法、民政立法、文教立法、财政经济立法等。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的短短3年中,中央苏区制订和颁布的法律、条例,总共多达130部以上。这些法律不但有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基本政治制度的根本大法,也有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部门法;既有组织法,也有行政法;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既有刑法,也有民法;既有财政管理法,也有工商管理法;既有工厂管理法,也有合作社组织法;既有教育法规,也有剧团章程。可以说,现代社会对法制建设所要求的各方面的法令法规,苏维埃都有所涉及,从而创建了具有鲜明阶级特征和时代特色,初具规模的中华苏维埃法律体系。在残酷的战争年代中,苏维埃立法内容之丰富、涵盖面之广泛、规定之严格、条例之细致、执法之严格、法律水准之高,在中外历史上也是罕见的。(罗惠兰、郑炎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历史地位评价》,载《求是》2004年第7期)

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梁柏台协助副主席项英起草了各人民委员部的组织条例和工作法规,使各部门的工作逐步走上了正常的轨道。在司法部的工作职责中,除本身工作范围的法令外,还有“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人民委员会的指示,负责起草一些法律法令草案,提交中央执行委员会讨论颁布。”(余伯流、凌步机:《中央苏区史》第884页)这是当时根据实际情况赋予司法部和实际上是梁柏台的特定职责。梁柏台根据革命需要提出许多制订和修订法律的建议,并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的指示,负责起草和修订了许多法律、法令。

1933年8月16日,中央人民委员会第四十八次常会决定成立中华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大会报告和修订法规法令工作,这个委员会由王稼祥、刘伯承、张闻天、潘汉年、毛泽东、胡海、吴亮平、沙可夫、刘少奇、陈云、何克全(凯丰)、梁柏台、邓发、高自立、林伯渠等15人组成,梁柏台任主任。“二苏大会”期间,梁柏台又被推选为大会法令委员会主任,这个法令委员会由项英、梁柏台、何叔衡等28人组成。梁柏台在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中,既是领导者之一,也是法律的主要制订者。南昌大学法学系教授卓帆称梁柏台“是人民民主法制制度的奠基人”,奠定了我国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基础。(陈刚:《人民司法开拓者梁柏台传》)

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作为第一个真正由人民当家作主的红色政权,苏区的司法机关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草创到健全,从无序到规范,其中浸透了梁柏台无数的精力和汗水。”(彭光华、杨木生、宁群:《中央苏区法制建设》第190页)

梁柏台主持司法人民委员部后,首先做的工作就是整合各个革命根据地的司法体系。在中央,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采取分立制,即在中央人民委员会内设立司法人民委员部(即司法部),专管司法行政工作;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最高法院(仅设临时最高法院),专管审判工作。在地方,则采用审判与司法行政“合一制”,县、区或市苏维埃政府内设各级裁判部,兼理审判和司法行政工作。各级裁判部在审判方面受最高法院节制,在司法行政上则受中央司法部的指导。当时没有设立专门的检察机关,在最高法院内设立临时正副检察长各一人,检察员若干人。省、县裁判部内设检察员若干人。管理刑事案件时,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这种司法机关的设置是适应当时的历史条件的,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指出,指出苏维埃法庭在“苏维埃领土之内,起了镇压反革命的伟大作用”。

从此,苏维埃司法体系框架的主体雏形基本上搭建起来。在司法行政和审判合一的制度下,裁判部总揽了司法行政工作和审判工作,梁柏台根据苏联法制经验,并结合中国农村革命实际情况,设计了苏区裁判部的模式,诸如人民审判员制度、巡回法庭制度等对以后司法制度有着重要影响的制度。

中央政府成立之前的肃反活动中,由于很多人不懂法律,对证据、审判、程序等司法原则及规定的生疏和漠视,导致了很多冤案的发生。梁柏台看到这种情况痛心疾首,认为有的地方简直无法无天。他在《红色中华》上严肃指出:“中央政府未成立前的肃反工作,不分阶级成分,不分首要和附和,处置不分轻重。在审讯的方法上则偏重肉刑,专信犯人的口供,没有侦查的工作,不注意证据和材料,因此,在肃反工作中有发生苦打成招的事。”

因此梁柏台认为,“在开始成立司法机关时,就必须注意司法程序的建立。”(梁柏台:《司法人民委员部一年来的工作》1932年10月24日)梁柏台一到司法部,在着手制订的《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中,对案件的侦查、预审和诉讼以及审判的职权作了规定,接着又制订了《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同时统一制订了案卷、审判纪录、判决书、传票、拘票、搜查票、预审记录、工作报告、搜查记录、苦工队登记表等10种表册样式,从而建立起了有序的司法公文,形成了一套正常的司法程序和民主化的审判制度:

一是公开审判制和巡回法庭。审判案件必须公开,不许秘密进行。对于比较重大案件,可以组织巡回法庭,到出事地点进行公开审判。梁柏台批评会昌、石城县有时审判案件时,不在法庭公开审判,而是在裁判部长的房间里写个判决书就算审判完了,甚至有将死刑也是这样做的。梁柏台指出:“这样解决案件,不是经过群众路线,而是秘密路线;不是要使群众知道案件的内容,而是恐怕群众知道。”(梁柏台:《对裁判机关工作的指示》)1933年5月30日。他反复强调,审判应该公开进行,即使少数需秘密审判的,但审判仍须公开,还允许旁听,判决书一律公开张贴。

二是审判合议制和陪审制度。审判案件原则上三人组成合议庭,裁判长或裁判员为主审,其余两个陪审员由职工会、雇农工会、贫农团及其他群众团体选举出来,每审判一次得调换两人。合议庭在决定案件时以多数人意见为标准,凡有争执时,应依主审员意见决定判决的内容。如陪审员坚持保留意见时,得将其意见报送上级裁判部决定。

三是辩护制度。开庭时,被告人的亲属和法定代理人,有权替被告进行无罪或有罪的辩护。

四是审判员的回避制度。与被告人有家属和亲属关系或私人关系的人,无论主审或陪审员,都不得参与该案审判。

五是上诉制度。在规定的上诉期间内,被告人可向上级审判机关提出上诉。

六是死刑复核制度。凡判处死刑的案件,虽然被告不提起上诉,审理该案的裁判部也应将判决书和该案卷宗呈报上级裁判部批准才能执行。

七是人民调解制度。乡苏维埃有权解决未涉犯罪行为的各种争执问题,调解群众的纠纷。如乡苏维埃解决不了,可移交区苏维埃调解。除政府调解外,群众团体也可调解民间纠纷。

梁柏台制订这些制度,高度地反映了审判制度的民主化和群众化,保证了案件的公平客观地处理,是人民民主制度在司法工作上的充分体现。

建设新体系,关键是人才。那时不仅“司法机关的干部特别缺乏”,而且“裁判部一部分工作人员,缺乏工作经验,缺乏法律知识,因此在工作上常发生许多困难。造就司法工作人员,实在是一件迫切应做的事情。司法人民委员部以后应当尽量的造就司法工作人员,以充足各级裁判部的干部。”(梁柏台:《司法人民委员部一年来的工作》)

梁柏台对进入司法队伍的同志要求很严。要求凡在司法部门工作的同志,必须是真正的贫苦工农出身,是为革命出全力的共产党员。还要具备嘴巴紧、耳朵精、眼睛明、脚步勤,办起事来要准确又快捷的特点。

为了壮大司法干部队伍,提高司法干部素质,梁柏台开办司法干部训练班;抽调县裁判部工作人员到省裁判部学习工作;组织上级机关干部指导下级机关工作;建立司法人民工作委员会委任制度。

1932年冬,中央司法部在松山下举办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班。白天,木板或门板一搭成课桌;晚上,地上一铺当眠床。梁柏台既为学员解决生活上的困难,还亲自为学员们讲课,讲怎样认定刑事犯、政治犯、军事犯,怎样开展农村司法工作,怎样办案和处理案子等等,讲得很详细,又很生动。

梁柏台在《司法人民委员部五个月工作计划(1933年8月—12月)》中,计划举办200人的训练班,然后派遣他们到新区、落后区、边区帮助组织裁判部的工作。还指令与指导江西、福建两省裁判部各办3期县、区两级裁判部工作人员、书记员训练班。指令和指导闽赣、粤赣两省裁判部举办县一级及中心区裁判部工作人员训练班;开办军事裁判所工作人员训练班,以充实初级裁判所的工作人员。

《裁判半月谈》中《劳动妇女开始做裁判工作》一文写道:“中央人民司法委员部及省裁判部目前所开办训练不分男女性别,而且省裁判部特别规定某些县分别送劳动妇女训练……”据《中央苏区史》推算,“中央苏区仅从事司法裁判(审判与检察)的工作人员,就约有2000—2500人。”“这支队伍不仅为苏维埃司法工作的创立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新中国司法工作的建立作了人才的准备。”

一手抓司法干部的培训,一手抓法律知识的普及。梁柏台曾指出:“不但一般工农群众,对于苏维埃政府颁布的各种条例和法令不很明了,就是苏维埃政府的下一级干部也有不明了的,因此不知不觉中有违反苏维埃法令的事情。以后对于苏维埃的法令,应向工农群众做普遍的宣传解释工作,使一般群众提高法律的常识,以减少人民的犯罪行为,为彻底实现苏维埃的一切法令而斗争!”(梁柏台:《司法人民委员部一年来的工作》)因此他指示司法机关要“注意法律教育,其方法是指导各级裁判部做以下工作:

甲,多组织巡回法庭到出事地点审判案件;

乙,审判案件前后,多出通告、布告等,以吸收群众来参加审判和明了案件的内容;

丙,在各种会议上或文字上向群众做关于司法方面和各种法令的解释工作。”(梁柏台:《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五个月工作计划》)

为了更好的宣传法制,教育群众,1932年3月2日开始,梁柏台在《红色中华》上开辟“苏维埃法庭”专栏,请项英撰写《写在前面的几句话》,作为专栏的开场白,同时刊登梁柏台出席闽西苏维埃临时法庭主审的判决书,以后几乎每期都有法制宣传的内容,有新颁布的法令,有判决书,也有典型案例等。后来在《红色中华》上开辟“铁锤”等专栏,专门揭露和批评党和政府工作人员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另外,中央一级报刊如《红星》、《斗争》、《青年实话》等,也辟有“铁棍”、“警钟”、“红板”、“烈焰”、“审判台”等专栏,陟罚臧否,惩恶扬善,收到了很好的宣传普及效果。1932年,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创办了《苏维埃司法》小报,面向中央苏区省、县裁判部发行。它刊登中央司法部的有关法规、训令、命令,报道司法部门工作动态,主要栏目有社论、消息,还辟有论文、要闻、司法通讯、党的生活、自我批评、问题征答等。(彭光华、杨木生、宁群:《中央苏区法制建设》第204页)

梁柏台还通过出版法律书籍、大众读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人民委员会颁布的法规达100多种,其中出单行本或汇编本的就有50余种。有的书籍梁柏台亲自编辑,如《苏维埃法典》第二集,收集了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法等10个文件。

梁柏台还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群众喜闻乐见的,易于接受的普法教育,如采用标语、口号、壁画(漫画)及红色歌谣、话剧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律宣传,大大增强了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

1932年2月19日,在中央政府第七次常会上,梁柏台创办劳动感化院的提议,得到了中央政府领导的一致赞同,认为这是苏维埃法制的一项改革和创新。梁柏台起草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经常会讨论批准,于1932年8月10日由司法人民委员部颁布,8月15日开始实施。这是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第一部监狱法规,也是最重要的一次监狱立法。

劳动感化院是裁判部的一个附属机构,其任务是看守、教育及感化违犯苏维埃法令的一切犯人,使这些犯人在监禁期满之后,不再违犯苏维埃法令,成为遵纪守法,具有某种劳动技能、自食其力的新人。犯人劳动按专长分配,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其余为教育和休息时间。

劳动感化院通过识字班、政治课、俱乐部、列宁室、图书室、墙报编辑等形式,组织游艺晚会、音乐会等多种形式,对犯人进行教育改造。

《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实施后,司法人民委员部先后在江西(兴国、宁国、于都)、福建(长汀)和瑞金直属县设立了5个劳动感化院。梁柏台将劳动感化院作为司法部的一项重要工作,在部内设有劳动感化处。他经常深入裁判部、劳动感化院检查指导。他在《对裁判机关工作指示》一文中强调,“对于劳动感化院的工作,特别要注意生产与感化。生产与发行方面,与国民经济部共同组织‘劳动感化院就业管理委员会’,来管理和监督生产与发行的事宜,有计划地进行生产与发行。应将工场与犯人居住的地方分开,以便于管理和教育。感化方面,充实文化工作人员,要有计划地来教育犯人,经常的上识字课、政治课等。将俱乐部、列宁室、图书馆健全起来,利用犯人工作以外的时间,经过这些文化机关来感化他们。感化犯人的工作,是劳动感化院的主要部分,应当要特别注意。”(梁柏台:《对裁判机关工作的指示》1933年5月30日)

开始,劳动感化院“在生产和推销方面都没有整个的计划去进行,以致生产过剩,资本不能流转,在经济上受到损失”,梁柏台就和国民经济部部长吴亮平商议,联合成立“企业管理委员会”,开店设铺,出卖产品,既卖自己生产的,也卖外地商品。劳动感化院生产的新产品多达20余种,其中油墨可供全苏区使用,开办的印刷所还为地方代印书刊。经营收入,除去感化院的一切开支,还有盈余。

许多犯人经过劳动感化院的教育改造和感化,思想上有很大的变化,释放后绝大多数都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有部分犯人释放后,能够积极帮助苏维埃政府做事。毛泽东因此赞扬说:“苏维埃的监狱对于死刑以外的罪犯采取感化主义,即是用共产主义精神与劳动纪律教育犯人,改变犯人犯罪的本质。”

1934年,毛泽东在“二苏大会”上对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的工作作出高度评价:“苏维埃法庭一方面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的活动外,苏维埃对于这样的分子绝不应该有丝毫的姑息。但是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就逮的犯人,却是禁止一切不人道的待遇,苏维埃中央政府已经明令宣布废除肉刑,这亦是历史上的绝大的改革。”“苏维埃政权的民主发展到了这样的程度,实在是历史上任何政治制度不曾有的。”

梁柏台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监狱工作的创始人,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监狱立法,监狱组织机构建设,以及监狱人道主义政策的创制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也是对新中国监狱工作的创建,对毛泽东教育改造罪犯理论的产生和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陈刚:《人民司法开拓者梁柏台传》)

梁柏台倡导并确立的公开审判和巡回法庭制度,是我国革命根据地法制的一项创举,也是世界上前所未有地适用于当时经济、文化条件非常落后的中国农村的司法制度。梁柏台强调公开审判、走群众路线、让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思想,是极富生命力的原创性法律思想,数十年的历史证明了这一思想的宝贵价值。在他牺牲后的陕甘宁边区法制建设中,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即以巡回法庭的形式,采取相信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的人民司法路线就继承了他这一思想的精髓。

梁柏台提倡的审判活动中的重视证据,重视程序,审判要公开、公正的思想,对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人民利益有着根本意义。他倡导的调解制度等司法制度,不仅体现了人民民主的司法制度的特征,而且适应了中国的文化传统及“和为贵”的价值取向,还降低了社会诉讼成本,直到今天,依然适合我国国情,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也是值得在法制史上记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它与目前世界一些发达国家提倡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谓有异曲同工之妙。(刘世恩:《梁柏台教育改造罪犯的思想及影响》,《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3月第6卷第1期)

1933年8月16日,人民委员会第48次常会决定成立中华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大会报告和修订法律工作。委员会由王稼祥、刘伯承、张闻天、潘汉年、毛泽东、胡海、吴亮平、沙可夫、刘少奇、陈云、何克全、梁柏台、高自立、林伯渠等15人组成,以梁柏台为主任。梁柏台主持修订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等。在“二苏”大会期间,梁柏台又被推举为大会主席团秘书长、法令委员会主任。

梁柏台,中华苏维埃法制建设的领导者之一!

梁柏台,中国人民法制的奠基人和人民司法的开拓者!

翻看红色的《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一卷上册,其中有一段对苏维埃司法建设的评价:

 临时中央政府重视司法建设,先后颁布了120多部法律、法令,这些法律、法令中,有苏维埃国家的根本法、行政法规、刑法、民法、婚姻法、经济法等,初步建立起具有鲜明阶级性和时代特征的法律体系。苏维埃政府还建立起一整套司法机构,基本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司法组织系统。在中央,设立司法人民委员部、国家政治保卫局、工农检察部和最高法院;地方设有裁判部、国家政治保卫分局、工农检察部;军人设有军事裁判所。另外,设立劳动感化院,对犯人实施感化改造;设立劳动法庭,以处理劳资纠纷,保障劳动法的实施,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建设,根据地培养、造就了一支司法干部队伍。仅在中央根据地,从事司法工作的干部就有2000余人。苏维埃司法工作的创立和开展,为苏维埃政权的巩固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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