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名誉权案件与被告打官司,从中经历了诸多波折不可言状,不过终于随一审判决审理终结,便了此愿。差不多两个礼拜左右,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寄来的邮件民事判决书一份,家人顿时百感交集,都有莫名的苦中生慰。那孩子气的兄长迫不及待地撕开信封,面无表情的浏览一番,大字儿不认几个的他,眼神若有深沉的激动。
次日中午时分,跟文字从不打交道的父亲,他用红色的塑料袋装着这份如同家人宝贝的判决书,提在手里从新家那边上我这来。习惯了与缺陷相伴的我,若没干家务事,立刻想到的就是床铺,对我而言它有很多功能,可当超大的沙发椅,长方形的软凳,特质的靠背椅等,是以它在我心里比任何事物都安全可靠。
于是每当闲着就会情不自禁地和它缠缠绵绵,这种习惯几乎每天都是如此。这不,父亲轻手轻脚地从楼梯上稳重缓慢地步履上来,我耳朵听到的这时,就是卧坐在与我相伴多年的爱床中央,只见父亲敲响卧门,轻轻地说:“闺女,你在睡觉吗?”停了一下接着说,快开一下门。我不冷不热地应道:“哦,门没锁定,你自己转下按钮吧。”
顷刻间父亲推门进来,只见他那爬满皱纹的脸,有种罕见的大惊小怪和令人奇怪的浅笑。我见状,呆愣了几秒,便问道:“怎么了?干嘛神秘兮兮的。”父亲默不作声,一本正经的样子把手中的“宝贝”扔在床铺上,说道,你看了就知道。
缺陷的我奈何的动作趴伏着捡起,快速解开塑料袋系结,从中拿出摊开如同小学生期末考题纲的判决书,顷刻间我的两只手不安分地把它翻来覆去看了好多遍。经常爱看书籍的我,手中的判决书临时成了读者报刊,令我呆看入神,投入其中。
然后我把判决书详细读看了一遍,接着我就把有关判决内容,如翻译官似的逐字逐句逐段念给父亲听,“愿告陈国忠,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黄岐镇海建街文明东路76-2号。委托代理人谢琼书,张如海,福建天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秋英,女,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黄岐镇海新街新兴路67-1号。委托代理人陈代隆,福建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判决如下(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在福州地区报刊上登报向原告道歉。(2)赔偿开棺验尸费人民币2700元。(3)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元……”
这份判决书共有四页,我念到首页的大半面时,突然觉得感触颇多,于是就学会了偷工减料,把其中的主要内容,在父亲面前简念敷衍了事。
父亲见我嘴巴突然没动静,便问道:“啊!怎么都念完了,咋那么快?”父亲好像想到了什么,怔了一下,突然感叹道:“唉!苦等了一年多的官司,等来等去原来得到了只不过这几张“报纸”而已,早知道的话就不告了……”说毕,连连唉声叹气。
“叹什么气呢?话可不能这么说,告了总比没告好,虽然被告还是耍赖,厚着脸皮不想实行三判令,还是私底下继续胡说八道,可至少打了这场官司之后,也有一部份的群众已经知道我们家是被冤枉的,这难道不是一种赢得吗?”父亲听了我这翻话,好像头脑清醒了很多,莫名地问道:“咦,如果我们不服,再上诉可以吗?”
“谁说不行,可以啊,再上诉的话就是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不过一般都是维持原判,我看这事就算了。说白了,打官司,对原告和被告都没什么好处,而收获最大的还不是对方律师,还有法院。唉!要不我们这样吧,拿这份判决书关于被告的判令事项摘要,拿去复印数份当成被告向我们道歉的布告贴好了。”
“其实我们也要换位思考,那被告虽然傻的坏到家,可是她毕竟失去的是女儿,不管怎么说,难免都会失去理智,而你们夫妻失去的是媳妇,相比之下,孰轻孰重就不用说了。”
我的“牧师”言论,不但没把父亲笨死的脑袋壳敲活,反而让自己做了个坏人。只见他怒目圆睁,呵斥道:“你知不知道,你哥被死鬼娘家人害的有多惨?年纪轻轻的名誉扫地,走路连头都抬不起来,还要被人在背后指指点点。你倒好还要替他们说好话,我看你不傻也是变态,话说名誉值千金……好了,不听你这种蠢到家的女儿瞎扯。”
父亲言毕,只见他面无表情的缓步走出,走在门外时,突然停住了脚步,回过头问道:“那布告要复印几份啊?唉!到底贴在什么地方,才能让更多的路人知道死鬼跳楼事件,我们是被冤枉的。”
“这还用多想,一张布告一份,先复印一百份好了。至于布告贴在哪里,这还不简单,一想就知道,如单元马头,街头巷尾,和被告去过讨钱的各地区等。对了,不知道也没关系,就学做广告的那些人,他们贴哪里,我们也学着贴哪里。总之,公共场所,闹市地方就行,唉!外面的世界不属于我,问我干嘛呢?还不是白问,再说一句,你们想怎么贴,就怎么贴。”
父亲愣愣地听着默不作声,但从表情上看似乎采纳了我刚才说的意见,于是他只说了一段话,“我也该回去了,时间不早了,你还不快去煮午饭……”说完,忧心忡忡,慢吞吞地走下楼梯。片刻时间,我那敏感的耳朵,又一次听见熟悉的叹气节奏。
然而名誉权纠纷一案的判决书,在抽屉里做客还不到一个礼拜,可怜的它就被父亲拿回去开膛破肚,把它身体部分判令事项做摘要文刀手术,然后拿去故友打字店复印备用,不过这份判决书做出的牺牲还真有等值作用。
被真理认可的摘要当布告的内容如下:关于林雪花跳楼自杀事件,因果复杂。原告所诉,被告林秋英在林雪花死亡后,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在黄岐镇等地散布女儿林雪花是被陈国忠女婿害死的言论,这种没有证据的言论,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
综上所述,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人,陈容、陈建彬、高伙珠等四人的证言,可以认定在林雪花死亡后,被告林秋英确实有在陈国忠家门口等地散布,女儿林雪花是被陈国忠女婿活活打死,血口喷人的谣言。
经由福州市公安局于2004年3月26日,对林雪花进行开棺检验,结论是死者系属自杀迹象。至于本案判令事项,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判被告林秋英应当立即停止侵害罪……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林秋英负担部分诉讼费,另部分诉讼费由原告陈国忠负担。